評估指標 指標內容
1.人身安全
(四項符合一項) □ 1-1 一年內曾有自殺或自傷的行為 ( 例如:勒/掐脖子、割傷、吞藥等 )。
□ 1-2 三個月內有過自殺或自傷的意念。
□ 1-3 三個月內曾與他人發生衝突情境並有危及人身安全之虞。-  網絡已進場 ( 成保、心衛 ),可放二級。
□ 1-4 疑似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之情形。
□ 2.照顧情形
(七項符合一項) □ 2-1 食用不健康之飲食,如腐壞、過期、不營養。
□ 2-2 衣著髒亂且身體有異味。
□ 2-3 居家環境很髒亂或居家環境結構明顯 ( 梁柱 ) 損壞、存有安全隱患,恐危及居住安全。
□ 2-4 有褥瘡或其他傷口/管路,處理狀況不佳。
□ 2-5 因身體失能導致臥床狀態,且大多時間仍獨自在家,有安全疑慮者。 ( 白天至少連續6小時無人陪伴 )
□ 2-6 用藥不穩定,出現應服藥未服藥,或用藥錯亂情事發生。  -已看醫生,濫用藥物
□ 2-7 近一個月有頻繁跌倒的情形。-年齡(長輩一週2次)、疾病,頻繁跌倒
□ 3.情緒與行為狀況
(三項符合一項) □ 3-1 有藥酒癮。  -  網絡已進場 ( 心衛 ),可放二級。
□ 3-2 近三個月內,身心障礙者的情緒行為導致自己或他人身體上的傷害。  ★痛點已經解決,無須放一級
□ 3-3 身心障礙者的情緒行為經常干擾周遭人員,需要高密度關注他的行蹤與動作。
□ 4.社會參與
(二項符合一項) □ 4-1 無顯著意願參與社會活動。  ****不符合CRPD ,須尊重個案決定,並代入說明
□ 4-2 有意願但礙於外在因素(家人阻礙、無交通銜接、 經濟…… 等)無法參加任何社會或休閒活動。
□ 5.家庭與人際關係
(三項符合一項) □ 5-1家庭成員(含未同住)關係疏離、衝突、緊張。  ★疏離要評估,因現代生活都這樣
□ 5-2家內人口出入複雜,安全堪慮。
□ 5-3與親友或鄰居之間人際關係疏離、衝突、緊張。
□ 6.資源使用
(四項符合一項) □ 6-1 不會運用社會資源,服務使用者無能力使用資源。
□ 6-2 資源已連結但處於候缺或等候通知。   -  個案有機構需求,現在是否?
□ 6-3 資源已連結使用,問題仍未被解決。   -  財富
□ 6-4 因環境限制資源使用困難。
□ 7.經濟能力
(二項符合一項) □ 7-1 經濟困窘(生活費、教育費、醫療費支付困難、負債、物資匱乏)。  -  注意6項目是否並用
□ 7-2 面臨突發性事故,而有經濟需求。
  1. 主要照顧者面向
評估指標 指標內容
□ 8.家庭照顧功能與壓力負荷
(符合8-9、8-10任一項或符合指標8-1 到8-8任二項)
*身障者自理能力
-整家庭面
-照顧者

雙老家庭要評* | □8-1 被照顧者有嚴重情緒困擾、干擾行為致難以照顧。   □8-2 高齡照顧者。   □8-3 過去無照顧經驗者。   - 3個月
□8-4 沒有照顧替手。   □8-5 需照顧兩人以上。   □8-6 照顧者因疾病或身心狀況影響照顧能力或意願。    -需評估疾病程度
□8-7申請政府資源不符資格、資格變動,或有突發緊急需求者。   -可能並同指標 6、7
□8-8 3個月內照顧情境有改變。 -身障突然惡化   □8-9 照顧者或被照顧者間曾有家暴情事。   -不勾一定要說明
□8-10 照顧者曾有自殺企圖或自殺意念。-曾 ,導火線是否還有發生 ? 不勾要說明 |

分級指標及服務頻率

| 分

分級指標 服務頻率
1. 嚴重情緒行為身心障礙者(經需求評估人員轉介、身心障礙者及主要照顧者分級指標勾選「3.情緒與行為狀況」或「8-1被照顧者有嚴重情緒困擾、干擾行為致難以照顧」)
  1. 高負荷家庭照顧者(經需求評估人員轉介、身心障礙者及主要照顧者分級指標勾選「8.家庭照顧功能與壓力負荷」)   可依專員評估,8要小心評估
  2. 身心障礙者及主要照顧者分級指標勾選「1.人身安全」或「2.照顧品質」。重點在指標1-3、8
  3. 身心障礙者及主要照顧者分級指標第 3 項到第 7 項勾選三項以上。
  4. 經身心障礙服務專員評估並與督導討論後須列為一級者。 | 1. 危機階段應視個案情形密集處理。
  5. 前3個月至少每2週面訪一次和電訪一次,其後至少每3個月服務 2 次(含至少面訪1次)。
  6. 經身心障礙服務專員評估並與督導討論後,於適當時間轉列為二級。 把握與督導討論的彈性空間  備註:需撰寫個別化服務計畫(ISP)。 | | 二  級 | 1. 身心障礙者及主要照顧者分級指標勾選「6.資源使用」。
  7. 身心障礙者及主要照顧者分級指標第3、4、5、7項勾選二項者。 重點在指標4-7
  8. 一級個案服務後經評估風險程度、需求急迫性有顯著降低者,惟仍需持續性服務。        4. 經身心障礙服務專員評估並與督導討論後須列為二級者。 | 1. 前3個月至少服務2 次(含至少面訪 1 次),其後至少每 3 個月服務1次。 2. 經身心障礙服務專員評估並與督導討論後,於適當時間轉列為三級  備註:需撰寫個別化服務計畫(ISP)。 | | 三  級 | 1. 主動表達有電話問安、照顧者支持及研習訓練之需求者。
  9. 案家雖表示無需求,有以下情形應列三級持續追蹤關懷:
  10. 獨居且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。
  11. 畢業後一年內未升學或未就業之轉銜對象。
  12. 家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且專業人員認為需關懷者。
  13. 身心障礙者為心智障礙或腦性麻痺之雙老家庭,且未符合一級至二級者。
  14. 二級個案服務後經評估風險程度降低,仍需持續關懷者。
  15. 經身心障礙服務專員評估並與督導討論後須列為三級者。 | 1. 每半年至少電訪1 次。
  16. 經身心障礙服務專員評估並與督導討論後,於適當時間轉列為四級備註:需撰寫個案服務紀錄。 | | 四  級 | 1. 未符合一級至三級者。
  17. 三級個案服務後經評估風險程度降低,仍需持續關懷者。 | 每年至少追蹤1次  (如:定期寄送福利與 服務窗口資訊。)   備註:需撰寫個案服務紀錄。 |

身心障礙者分級評估面向(不分類別)

1. 人身安全

• 是否曾遭受身體、心理、性侵害或經濟剝削?

• 是否具備自我保護能力(如辨識危險、求助管道)?

• 生活環境是否安全(如無障礙設施、火災逃生路線)?

• 是否曾遭受霸凌、歧視或不當對待?

2. 自理能力

• 是否能獨立完成日常活動(如吃飯、穿衣、洗澡、如廁)?

• 是否能管理健康,如按時服藥、就醫?

• 是否有適當的輔具或協助來提升自理能力?

3. 自立能力

• 是否能規劃日常作息(如買菜、煮飯、搭乘交通工具)?

• 是否能管理個人財務(如領取補助、支付帳單)?

• 是否有就業能力,或參與職業訓練、庇護性就業?

4. 經濟安全